1.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期间,不得驾驶机动车。
2.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3.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
4.机动车驾驶人违反规定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违反规定,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收回补领的机动车驾驶证。
1.驾驶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3张一寸白底免冠彩色照片;
3.属于期满换证的,提交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原件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地址: 成都市犀浦镇国宁村
电话:028-87850114
办公时间:
周一到周五 8:30-16:30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驾驶证工本费10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