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的纳税人是应税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
所有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
上述所称的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1.保险公司代收代缴:
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应该缴纳的车船税。在具体执行时间上,由于各地准备的条件和时间的问题可能会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但原则上税务总局规定从2007年7月1日起全国都要实行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的做法。
2.自行缴纳:
根据税务机关的规定时间,自己可到税务机关自行缴纳车船税。已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了车船税的纳税人,不需要在购买交强险时再次缴纳车船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纳税期限: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缴纳,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成都车船税是一种地税,由当地的税务部门进行征收。如果是新车首次交纳车船税的话,应该要到成都当地的地税部门办理相关的业务。如果已经交纳过交强险的车辆,下一年的车船税就可以到自己投保的车险公司进行交纳。这主要是我国为了更方便地让广大车主交纳车船税而推出的。车船税同交强险一同交纳,就极大地节省了车主的时间,减少了很多的麻烦,体现了人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