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证》的发放对象是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城镇失业人员。
城镇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年满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内,有非农业户口,有劳动能力,处于失业状态且有就业要求的人员。包括:各类学校毕业、肄业,未能继续升学的人员(以下简称“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就业转失业人员;失地无业农民;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人员;刑释解教人员等。
城镇正在就读的学生和等待就学的人员、已经办理了提前退休、内部退养或退职手续的人员,以及其他不符合失业定义的人员,不得发放《失业证》。
1、本人居民身份证
2、居委会出具的需要就业的证明
1、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所在社区居委会出具的需要就业的证明,向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提出申请,填写《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申请表》(附件一),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1)城镇新成长劳动力需提供学历证书或在学校肄业的证明。
(2)就业转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需提供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个体经营业主需提供当地工商部门出具的歇业证明;原灵活就业人员需提供当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失业证明。
(3)失地无业农民需提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有关证明。
(4)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人员需提供原所在部队出具的复员退役证明。⑤刑释解教人员需提供劳改、劳教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2、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收到上述材料核实并签署意见后送就业局办证大厅,就业局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免费发放《失业证》。
《失业证》实行年检制度。每年11月1日至12月30日,失业人员需持《失业证》到发证机构进行年度审验。对符合条件的,由发证机构在《失业证》相关栏目中签署年检意见并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未进行年检的,《失业证》自动作废。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