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市户籍已婚育龄妇女。
2.男方户籍在我区,女方为外省户籍随夫在本市生活的育龄夫妻。
注:符合以上条件的已婚育龄妇女,符合政策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在怀孕三个月内办理。
一婚:
1、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2、夫妻双方的户口薄
3、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出示原件和复印件)
4、《成都市一孩生育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
再婚:
1、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2、夫妻双方的户口薄
3、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出示原件和复印件)
4、《成都市一孩生育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
5、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出示原件和复印件)
温馨提示:《登记表》中“婚育状况”一栏原则上由其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签署意见。
1. 户籍在成都市内且档案在有档案管理权限单位的人员,由单位签署意见;
2. 户籍在成都市内且档案在县级以上人才交流中心或市内大中专院校的学生以及毕业后档案仍在学校的人员,由人才交流中心或学校在《登记表》中“婚育状况”一栏签署“未在档案存放地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相关手续”。
3. 其他人员,若因就业、就学、迁移等户籍地、现居住地变动频繁,提供婚育情况证明材料或签署婚育状况意见确有实际困难的,由原籍地签署“未在原户籍地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相关手续”,并需夫妇双方签定《承诺书》(附件3)。
4.成都市以外地区签署的“婚育状况”意见需由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兼章。
1、行政告之。不论申请人是否在本地领取《通知单》,都要做好登记,并一次性告之登记地点、所需材料和登记程序。
2、填写《登记表》(可在社区、单位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口计生部门和村(居)委会领取,或从“成都人口网”下载填写)。不能提交婚育状况证明的签定《承诺书》。
3、查验材料、领取《通知单》。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表》及相关材料进行查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当场领取《通知单》。
温馨提示:
在异地已办理符合政策生育服务手续的在成都市应换领《成都市符合法律法规生育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并在原发证地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办理出生人口信息统计上报等事宜,在生育服务手续上签注“是否已做出生人口信息统计”。在原发证地未上报出生信息的,应由换证地补报人口出生信息,并换发《通知单》。
办理地点:女方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
办理时限
如携带证件齐全,可以即时办结。
注:具体各地期限不同,需到当地的计生部门详细咨询。
一胎登记单有效期
有效期为自出具证明之日起一年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