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律师执业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执业机构变更:
(一)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二)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的,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申报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律师执业证;
3、执业机构变更申请表;
4、原执业机构所属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禁止变更执业机构情形的证明;
5、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6、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7、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
8、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原执业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原律师执业证收回注销证明;
(2)原执业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执业档案;
(3)法律职业资格证调档证明。
9、获得法律职业资格C证的人员变更执业机构的,所属地司法行政机关还需出具申请人在原被许可执业地继续执业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