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生产者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退换车信息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备案。 依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八条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第九条生产者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退换车信息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