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成都市公安局关于公交地铁分局案件管辖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公发【2010】252号)及(成公发【2011】320号)文件的规定,我分局只负责管辖公交车线的盗窃案,公交车线发生的其他案件一般由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管辖。
持卡乘客通过代替他人刷公交卡而换取现金的行为,应认定为违反持卡人与公交集团的板卡合同约定,属于民事法律调整范畴,该行为损害了公交集团的利益,应由公交集团通过民事途径追究其民事责任,不应由公安机关管辖和办理。
建议公交集团建立健全督查机制,并对公交卡相关使用规定进行完善,同时要求公交车驾驶员在发现此类行为时予以制止,公交集团可采取没收其公交卡或注销其公交卡等措施,杜绝此类损害公交集团利益,有损城市形象的行为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