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9年1月1日前已参加城职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缴费累计满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不在缴费,继续享受医疗待遇;不足年限的应继续补交。其中,单位参保人员(单位可变化)连续不间断缴费,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以不再缴费,继续享受医疗待遇。
2、2009年1月1日后参加城职基本医疗保险的:初次参保连续不间断缴费15年或累计20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以不再缴费,继续享受医疗待遇;不足年限的应继续缴费。
对外窗口名称及咨询电话:城镇参保(医保)(对外咨询电话:028—83888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