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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一站式”结算的资金除外)

医疗保险 小编:丽烨 时间:2023-06-07 来源:成都12345服务网


一、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困境儿童、低保边缘1、2类家庭成员、精简退职职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支出型困难家庭、生活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符合成都市“阳光救助”条件的重症精神病人(其应享受的非“一站式”结算医疗救助资金)
二、补贴标准
1. 资助参保:特困人员、困境儿童、低保对象、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精简退职职工按筹资文件规定执行。
2. 门诊救助:
(1)特困人员、困境儿童经成都市城乡居民门诊统筹报销后,剩余部分(不含非治疗费)实行全额救助;
(2)低保对象中的一二级智力类精神类残疾:
500元/人/年;低保对象中的一二级其他残疾:
300元/人/年;其它低保对象:
200元/人/年。
3. 住院救助:
(1)特困人员、困境儿童:
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大病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后剩余部分实行全额救助(非治疗费除外);
(2)低保对象中的一二级残疾人:
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大病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后剩余的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全额救助;
(3)其他低保对象、低保边缘I类对象:
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大病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后剩余的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医院级别以不同比例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最高住院救助标准2万元;患白血病等重大疾病的,剩余的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均按90%的救助比例进行救助,一个自然年度内,每人每年累计最高住院救助标准为4万元。
(4)低保边缘2类对象:
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大病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后剩余的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医院级别以不同比例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最高住院救助标准
1. 4万元。
4. 补充医疗救助:低保对象、低保边缘1、2类家庭成员、生活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符合成都市“阳光救助”条件的重症精神病人,一个自然年度内总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大病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住院救助、其他部门救助、社会关爱援助、非治疗费后,剩余个人负担超出0.5万元以上的以个人负担医疗费用额度按不同比例救助,年最高救助金额10万元,低保边缘2类年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7万元。
5. 支出型困难家庭医疗救助:上一个自然年度住院医疗总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大病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住院救助、其他部门救助、社会关爱援助、非治疗费、补充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总费用达到4万元以上的,且家庭财产符合支出型困难家庭的因病致贫家庭,个人负担额度按不同比例救助,一年内救助总额不超过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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