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对象:
根据成都市残疾人联合会、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资助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通知》(成残联〔2016〕54号)和中共彭州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彭州市深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彭深改组办〔2014〕7号)文件精神,补助对象为:
(一)本市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精神类残疾人、智力类残疾人和其他类别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
(二)本市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学生儿童及经民政认定的低保边缘残疾人家庭中的学生儿童;
(三)“阳光救助”对象中的重性精神病患者。已按相关规定接受其他部门资助的残疾人、残疾学生儿童及残疾人家庭学生儿童,不再作为残联资助对象。
二、补贴标准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残联按市人社局每年核定的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高档缴费标准,全额资助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低档缴费标准的20%一并缴纳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残联按照市人社局核定的学生儿童缴费标准资助符合条件的学生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民政部门负责资助符合市政府令第155号文件规定的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参保。2017年1月1日后出院的一、二级残疾低保对象,经各类医疗保险报销、“阳光救助”后,剩余的符合社保目录的费用全额救助。
(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由残联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自愿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残疾人,其缴纳的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费抵扣其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残联按残疾人实际缴费金额的30%予以资助。残疾人实际缴费金额为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费标准扣除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费。
(三)彭州市重性精神病患者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均按最高标准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卫生、民政、残联等部门配合予以全额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