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成都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试行)》(成文广旅发〔2022〕4号)等规定,开设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实际缴纳开办资金不少于30万,须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带有二维码的《验资报告》。
根据您所述的问题,经查询,办理门头式户外招牌设置许可需要的材料如下:
1、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有关机关批准的名称证明;
2、招牌的用字、制作规格、式样、材料和设置位置等说明文件(含设置户外招牌的载体全貌及效果图);
3、经营(办公)用房的权属或者使用权证明;
4、商标授权书( 申请招牌名称与执照不相符 );
5、申请人身份证及委托人身份证;
6、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