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档案查阅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查档须知》。
1、公民持有效身份证件可查阅本人档案;
2、查阅近亲属(近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档案须持:
①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②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具有公信力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
3、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查询诉讼案件相关档案,须持:
①受理案件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
②律师执业证件(其他诉讼代理人持有效身份证件);
③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其他诉讼代理人持有效授权委托书)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档案;
4、查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须持:
①档案形成单位同意查阅的介绍信;
②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如查阅者违反此须知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由查阅者本人承担,此须知最终解释权归成都市双流区档案馆。
成都市双流区档案馆查阅大厅:东升街道正通路276号
联系电话:028-62153010
温馨提示:
1、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抄录、拍摄、公布档案,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严禁涂改、伪造档案,违者依法追究责任;
3、尚在整理和待整理的档案,暂不提供查阅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