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场地标准参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39-2016>《幼儿园建筑标准175--2016》
办理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登录社会组织管理信息系统
http://182. 150.60.215:8188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核名。
第二步:申请人通过系统递交成立登记资料,登记机关审核并指导修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当场告知原因及需要补齐的资料。
第三步:申请人递交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的申请资料,审批机关按要求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办理。
第四步:申请人在综合发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申办材料:
1、承诺书原件加盖公章或个人举办的签字。
2、《筹设申办报告》原件加盖公章。
3、举办者信息原件按举办者申请表及表格中附件提交。
4、资信证明(存款证明)原件加盖公章,举办者举办资金不低于核名通知书上资金。
5、注册地场地证明复印件提供租赁意向书、房产证或无房产证的提供竣工验收备案。
6、委托书原件加盖公章。
7、捐赠协议原件加盖公章捐赠的提供。
8、合伙办学协议、核名通知书复印件原件加盖公章,合作办学的提供。
咨询电话:6838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