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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房屋租赁有个新政策

居住 小编:子尤 时间:2023-07-19 来源:成都12345服务网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下发了《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具体要求如下: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自然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其名称和经营范围均应当包含“住房租赁”相关字样。新设住房租赁企业,应要求企业名称登记为“XXX住房租赁有限公司”;新增“住房租赁”及范围含有“住房租赁”的企业来申请变更登记时,应要求企业同时变更名称,并调整主营范围。
2. 住房租赁企业跨区域经营的,应当在开展经营活动的城市设立独立核算法人实体。本条所指的区域以市为范围,即跨市经营需要独立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不能经营。例如:成都市XXX住房租赁有限公司武侯分公司可以在我市经营住房租赁业务,但绵阳市XXX住房租赁有限公司武侯分公司不能在我市经营住房租赁业务。外市住房租赁企业来我区设立分支机构时,不予登记“住房租赁”经营范围。
二、范围含有“房屋租赁”等老经营范围的企业在办理变更时,可以选择将老范围规范为“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或取消。规范为“住房租赁”的,需股东到场承诺,同时变更名称并调整主营范围;规范为“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或取消的,需通过住建局甄别,无需变更名称。
三、范围已规范为“住房租赁”的企业再来申请变更登记时,无需企业股东再做承诺,或再提交甄别;范围已规范为“住房租赁”的企业取消此范围或申请注销登记时,需要通过住建局甄别。
知识备注:
1. 甄别提交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无需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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