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想问一下,已安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船舶,出现哪些情形时应当采取措施恢复处理装置正常处理功能?
根据《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交海规〔2020〕10号)第十三条的规定:
已安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船舶,其处理后的生活污水排放不能满足《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 3552—2018)要求的,经核定许可载运15人及以上的船舶,应当采取措施恢复处理装置正常处理功能,正常处理功能无法恢复的,应当在2020年12月31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要求完成防污染改造;经核定许可载运15人以下的船舶,应当采取措施恢复处理装置正常处理功能,正常处理功能无法恢复的,应当在2022年5月31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要求完成防污染改造。
要点:恢复处理装置正常处理功能